都更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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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參與公辦都更案需要出錢嗎?
公辦都更案依都更條例第12條規定找到實施者後,即會依該條例及本市都更自治條例等規定實施更新事業,有關費用之提列標準與民辦都更案一致,即無論公辦或民辦都更案共同負擔之項目及審核標準都一樣,所有權人應分回之權值將於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後確認。
【資料提供/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目前臺北市辦理之公辦都更,其辦理類型有哪幾種?
(一)市府自行實施-公設充實型:
1.華榮市場公辦都更案
2.延平北路警察宿舍公辦都更案
3.中山區中山段公辦都更案
4.臺電中心倉庫-電力修護處(AR1北側)公辦都更案
(二)市府提供專業協助、自行實施及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弱
勢輔導型:
1.蘭州斯文里整宅公辦都更案
2.南機場一二三期整宅公辦都更案
3.水源二三期整宅公辦都更案
(三)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經濟引導型:
1.臺大紹興南街公辦都更案
2.捷運大直北安段公辦都更案
3.捷運科技大樓瑞安段公辦都更案
4.南港轉運站東側商業區公辦都更案
5.臺北郵局公辦都更案
6.信義三興公辦都更案
7.敦南安和公辦都更案
8.忠孝懷生公辦都更案
9.松山民權東公辦都更案
10.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E1/E2街廓公辦都更案
【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 -
公辦都更案範圍內,如果有弱勢租、住戶是否有提供安置計畫?
為了協助公辦更新案內所有權人之搬遷安置,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16條明定可優先提供中繼住宅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日前本府辦理之斯文三期公辦都更案,係於107年2月14日核定公告實施,2月23日發放拆遷補償費,並於3月9日通知所有權人辦理點交事宜,在此期間,更新處提供所有權人、弱勢戶搬家相關協助,其中包含租屋媒合、個人化騰空點交服務、弱勢中繼安置、志工陪伴關懷及1站式水電停用窗口等公辦都更創新作為,堪可成為後續推動公辦都更案之參考作法。【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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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辦都更適宜性評估之地區,應符合哪些條件?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地區在考量更新效益下,得由本府辦理適宜性評估:
(一) 配合本府都市再生、社會住宅或產業政策,經本府指定為需配合更新開發的地區。
(二) 地區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且占該地區總面積比率達50%以上(其公有土地面積,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三) 經本府公告更新地區範圍內整建住宅地區。
(四) 依都更條例第6條第7款或第7條劃定之更新地區,其範圍內土地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
但如果有上述實施辦法第11條所定的特殊原因情形,本府則得免辦理適宜性評估,不選定為公辦都更案。
【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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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案是否一定需要提供公益設施?
都市更新係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政府辦理公辦都更即在透過多元機制與方式實踐公共利益,故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6條,公辦都更案實施者應視本府需求及地區特性,提供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藉此充實本府社會福利、公益設施政策所需空間或利於持續推展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需經費。
【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 -
「更新地區」與「公辦都市更新」有何不同?
(1)更新地區是由政府來劃定並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於計畫中建議更新地區所需公益性設施項目、可優先辦理容積移轉之公共設施等等內容引導地區發展,劃定範圍內民眾應依政府訂定的更新計畫辦理都市更新。
(2)公辦都市更新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主導並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開發,達成地區機能調節、增加公共住宅存量及地區所需公益設施供給、改善居住環境品質等目的,有關參與都更之所有權人應分回之權值將於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後確認。
(3)市府於105年推動「公辦都市更新」,以單點切入方式引動周邊地區更新動能,107年推動「臺北市劃定更新地區暨擬定更新計畫」,重新檢討過去89年、91年劃設更新地區,盤點並重新劃設全市85處更新地區,主動引導地區發展,並加速推動「民辦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