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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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有「都市更新推動師」機制?可以提供哪些服務?
一、 新北市幅員廣大,老舊社區眾多,僅靠建商推動都市更新整體量能相當有限,因此本府自103年開始主動培訓對都市更新具熱忱的民眾或專業工作者成為「都市更新推動師」,深入社區從旁協助或輔導,加速本市都市更新之推動。
二、 都市更新推動師主要針對有更新意願也需要推動師協助的社區,提供宣導、諮詢、輔導及整合,讓民眾能於複雜的更新過程中了解相關法令與程序進而找到合適的資源及團隊,縮短自力更新的時間。都市更新推動師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https://www.uro.ntpc.gov.tw/)。
【資料提供/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權利變換如何計算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分配的權利價值?
更新後之權利價值扣除重建所需費用(即共同負擔)後,即是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分回之權利價值。舉例來說,更新單元內計有甲、乙、丙三人,假設經估價後甲更新前不動產價格6,000萬元,乙更新前不動產價格8,000萬,丙更新前不動產價格2,000萬元,重建費用需10,000萬元,更新後總價值為42,000萬元,則甲、乙、丙更新後配回權利計算如下:
甲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
6,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2000萬元)=0.37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
(42000萬元-10000萬元)×0.375=12000萬元
乙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
8,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2000萬元)=0.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
(42,000萬元-10,000萬元)×0.5=16,000萬元
丙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
2,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2000萬元)=0.12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
(42,000萬元-10,000萬元)×0.125=4,000萬元
【資料提供/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建商說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辦理,但不肯告知實際分配面積,是否有陷阱?
都市更新程序上可分為三階段,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事業計畫主要目的之一為爭取更新容積獎勵值,容積確定後,再於後續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分配所有權人應得之容積,故獎勵值未確定以前,建商無法確定未來可建築樓地板面積;再者,採權利變換辦理,營造成本、利息、建商利潤等共同負擔、各地主之更新前後價值亦需經審議委員會核定,故建商確實難以計算「正確」分配面積予各地主。但是,仍可以請建商大致估算更新後分配的面積讓大家參考。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一般辦理都市更新大概要花多久時間?
一般民間所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多以重建為主。
以重建方式來說,因為更新案件之間的基地條件十分殊異,其所面對的處理課題皆有不同,造成個案之間的差異性大,因此辦理都市更新並無一固定的完成時間,即使彼此基地相鄰的兩個更新案,也無法在客觀條件上比較其辦理之難易程度。
實務上更新案進行時間長短有很大的因素取決於所有權人意見的整合的速度,因此如果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的意見越一致、贊成的比例越高,辦理時程也更迅速、順利。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誰來推動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為實施者,即負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導者。
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所有權人協調、建照申請及建物移交等事宜,而更新事業主要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為主管機關自行實施、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及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民間主辦方面,可由地主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設公司)或是地主自組更新團體(更新會),其中更新團體之組成需超過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能組成。 (都市更新條例第3、12、26、27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我家辦理都市更新,但更新範圍旁有畸零地,是否須一併納入更新?
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如果畸零地未達最小建築面積規模,無法單獨建築,依建築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會將畸零地一併納入更新範圍內。
但該畸零地地主確實不願意參與更新,且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則可不納入更新範圍。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都更要花錢嗎?
家中的中古車換新車,要出錢,而舊屋換新屋也是要出錢的,只不過如果是透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方式來分配,相關的重建成本費用等等是納入共同負擔,由建商先行支付,等更新完成後,再用各位地主更新後的房地價值,折價抵付給建商。也就是說,更新的成本是由建商先墊付,再換算更新後的房地還給建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都市更新由政府辦理還是民間自己辦理?
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主辦者可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必須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如一般常見的建商。
第二種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組成更新團體,俗稱更新會,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自主更新)。
第三種是由政府主辦,包括:自行實施、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更新,或主管機關經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而若是整建維護辦理都市更新,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就可擔任實施者。
考量臺灣為土地私有制國家,都市更新的推動,須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意願才能辦理。而政府主要扮演輔導、協助,後續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之監督角色,必要時才會公權力介入,派員監管、代管,保障權利關係人的權益。(都市更新條例第22、26、27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土地不是我的,只有房子可以參與更新嗎?
如果分配方式是用「協議合建」,更新後,建商是給你補償金、或分房子、補多少錢,都是依私契約約定。
但如果實施方式是用「權利變換」,依規定權利變換是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雖然你有合法房屋,但你能分配的部分是從地主那邊來的,所以你得先跟地主協議如何分,如果協議不成,建商會透過估價來鑑定你的房屋價值,並經由市府審議確定你的分配情形,就可估算你的權利價值能不能選配房屋,如果不能則是領取現金補償。
簡單來說,分配用「協議合建」方式,屋主得跟建商協調,用「權利變換」的話,就需要先跟「地主」協調。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更新後實際配回的面積少於或多於應分配的面積,要如何處理?
更新後實際配得之面積有可能會與應分配的面積有所差異。
舉例來說,甲更新後應配回權利價值為1,200萬元,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00萬元時,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50萬元,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不繳納者,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反之,如果甲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50萬時,應領取差額價金50萬元,逾期不領取者,將依法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30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我們社區想要辦都更,但又不想跟建商一起做,該怎麼辦?
可以採自力更新方式辦理都市更新。
所謂自力更新,就是由地主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整合,成立更新團體,也就是俗稱的更新會,來推動更新重建工作,而不是由建商來主導辦理重建的工作。所以地主們也可自行分回更新申請容積獎勵後增加的坪數,不用與建商分,且自力更新地主們可藉由會議,大家一起來決定更新後的建築設計及規劃坪數,比起和建商合建的地主們有更多的自主權。
但是自力更新的地主們必須自行負責整合、籌措資金、決定建物建築設計及規劃坪數、申請建照程序、興建房屋、以及更新後的分配、登記及後續銷售、所有的大小事都要自己來,所以要自行負擔的風險也較大。(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什麼條件符合優先都更?
《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包含促進都市土地再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最急迫的目的便是防災,確保公共安全。凡經政府評估判定後,認為該地區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或道路彎曲狹小、缺乏開放空間、恐有影響消防救災之虞,即有可能優先將此一區域劃定或變更為都市更新地區,擬訂相應的都市更新計畫,以作為都市更新時的指導,達到減災目的。
【資料提供/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政府主導都更目的是什麼?
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量,針對範圍內公有土地達一定比率、或面積規模以上、或急須辦理更新的危險及老舊建物、或經診斷確有更新必要卻缺乏市場誘因或資金技術協助類型地區,或是配合重大建設、策略性更新的地區,市府將優先主導採取公辦都更,幫助老舊社區脫胎換骨,改善環境品質。此時,藉由政府單位的適度介入,發揮公信力,為民眾把關,加速解決土地持分、換屋、拆遷、分配等複雜糾葛的難題,促使老舊社區早日脫胎換骨,達成都市更新目標。此外,都市更新事業依據實施者不同,可分為公辦及自辦二種。而「公辦都更」的實施者是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或受其委託、經其同意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可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執行都市更新計畫、督導協調之功能;若考量都市更新所耗資金龐大,且涉及建築專業技術,必須交由相關建設機構辦理以利執行,也可藉由公開評選程序,找到適合的開發業者或建商,委託他們擔任實施者,進行都市更新作業。
【資料提供/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於都市更新之建築物如何選擇合法的防火分間牆、防火閘門、防火遮煙門扇以及管線貫穿填塞防火材料施作呢?
可至本中心網站查詢經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評定認可通過之防火材料產品
http://tabc.hopto.org/FireProof/Certificated_Home.aspx?Date1=2019/04/01&Date2=2019/05/21
【資料提供/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
何謂共同負擔?
1. 共同負擔係指重建所需費用,重建程序包含規劃設計、領照、施工、維護管理等,每個階段皆需要支出費用,因此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才是更新後的配回之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規定,共同負擔項目包含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等,如更新單元內有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則先以公有土地(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抵充,抵充後不足之土地再納入共同負擔項目,由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共同負擔。
2. 因此意即共同負擔費用支出的越多,可配回的權利價值越少,共同負擔費用支出的越少,可配回之權利價值越多。那共同負擔費用有無相關提列標準呢?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及管理費用等項目計算皆有明訂,共同負擔相關費用需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以確保所有權人之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都市更新需要全部地主同意嗎?
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之立法精神,意即更新事業計畫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大多數人及產權面積之同意就可以實施,不必依過去傳統合建須取得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並且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實施者為之。因此多數決可大幅縮短實施者整合地主所需時間,亦對少數不願配合者(釘子戶)具有強制性,不至影響大多數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民間自辦都市更新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3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以依下列方式實施:
1. 自行實施: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會自行實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會,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更新會應為法人,該條例賦予更新會具法人資格,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義務。
2. 委託實施: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我在外面租屋,房東說要參與都市更新,想要提前解除合約,我一定得要搬家嗎?權益如何保障?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如有出租土地或房子,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有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是可以終止的。但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補償,除非契約已有訂定賠償或不賠償之約定,如出租的土地供為建築房屋者,得請求相當一年之租金補償,租約到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剩餘租期租金之補償。另只有出租土地或是一般租屋者,得請求二個月租金補償。但契約如有訂定其他規定者(如僅可補償一個月租金或不得要求補償),仍須視契約內容而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都市更新有何容積獎勵?
1. 為鼓勵本市轄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並考量更新單元內周邊環境改善,增進整體公共利益,本府遂於109年12月3日修正公告「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以作為本市核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依據。
2. 又都市更新條例於108年1月30日公告實施後,針對容積獎勵部分,賦予地方20%自訂獎勵項目之權利,後續本府將考量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等因素,配合修訂「桃園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提高民眾參與都市更新的誘因。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我家土地如被建商劃為更新單元範圍內,一定得要接受嗎?
1. 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制度,主要可大幅縮短整合地主所需時間,對於少數釘子戶具有強制性,但不致影響多數人的更新權益。再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須經由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市府都市更新審議會等程序,透過公平、公開、客觀之審查程序,目的在於確保少數不願參與更新之權利關係人,可獲得公平的權益保障,避免過於強調更新效率而犧牲了公平性。【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2. 倘若民眾土地被建商劃為更新單元範圍,請先與建商溝通協調,獲取共識,協調不成或建商置之不理,則可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或聽證會期間,提出書面陳情,相關陳情意見將供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將以社會正義、公益性及合理性為最大考量,並促請實施者多所溝通協調,讓每位居民都能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及充分溝通理解下,參與家園更新重建,不會漠視地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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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單元範圍如何決定?
(一) 本市訂有「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07.10.24),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完整之計畫街廓。
2. 街廓內臨接一條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 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 同一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而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其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5.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前四款規定之一,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前項所稱街廓,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如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或河川等,其鄰接部分得視為街廓邊界。
(二)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但該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確實不願參與更新,且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未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屋齡達30年之投影面積比例應達建築物總投影面積1/2,並符合前述兩項規定。及應符合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1.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4.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四) 更新單元不得位於保護區、農業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更新處理方式為何?
都市更新的辦理方式有重建、整建、維護等3種:
1. 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簡單來說就是拆屋重建,可是在重建規劃時,除必須考量現住戶或違章戶安置、處理計畫外,對改善環境品質及增進公益性亦為更新重要考量事項。
2. 整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 維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4. 簡單來說,整建與維護即一般所謂建築物立面整修(拉皮)。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誰來推動都市更新?
1.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之為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實施者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協調所有權人、申請建照及建物移交等事宜。
2. 都市更新事業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由主管機關:
(1) 自行實施
(2) 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3) 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
民間自辦係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1) 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例如,建設公司)實施
(2) 自組都市更新團體(例如,都市更新會)實施。
3. 另外,基地內公有土地超過一半需由政府公辦都市更新事業:依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執行機關或公用土地管理機關得研提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意見,依下列程序報核後,依都更條例規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並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1) 執行機關:陳報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審核同意並報經財政部核定。
(2) 公用土地管理機關:陳報其主管機關同意。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都市更新的好處?
1. 對地主而言,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大多數人數及產權面積同意即可實施,不必為少數人反對意見之堅持而擱置更新計畫,避免影響大多數人之利益,且更新給予之容積獎勵最高可達法定容積之1.5倍,如位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公開徵求實施者,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更可提高至法定容積2倍,且所捐贈公益設施不僅可免計容積,更可爭取獎勵;在稅賦上,包含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等也有減免之優惠。更新可以提升自身房地產價值,並間接帶動鄰近地區房地價格上漲。
2. 對實施者而言,除容積獎勵外,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投資抵減之優惠。
3. 對政府而言,藉由更新後開放空間集中留設與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人行步道、休閒設施之整體規劃,有效改善公共環境品質,提升都市機能,創造居民共享之公共利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我家的價值由誰估價?用什麼標準來估?
1.都市更新的估價,是為了決定更新完的房屋該如何分配,分為「更新前」估價和「更新後」估價兩個部分。
2.更新前的估價在估每個地主所持有的土地價值,以此價值去計算更新範圍內每個地主彼此間的分配比例。
3.更新後的估價,是為推估出更新後蓋的房子總共可賣多少錢,並且用來計算要折價抵付給建商的成本。
4.更新後的房地扣除屬於建商成本的部分後,再依更新前估價所算出來的地主分配比例去分配給每位地主,這就是都市更新估價的目的。
5.不管是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例及更新後房價,都是由不動產估價師計算,並且簽證出具相關報告書。
6.每個更新案都須委託三家以上的估價師進行估價,估價結果必須經過市府都市更新估價專業的委員來協助把關審議,經過綜合評比後選定採用一家,確保每個更新案的估價和分配都是公平合理的。
7.至於估價有沒有評定標準,會不會隨著房地產價格變動?
(1)其實,都市更新有規定估價的「評價基準日」,即房價估價和分配的時間基準,基準日必須要在送市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的前六個月內選一天,作為估價的基準。
(2)如此估價就不用隨著市場波動一再調整,另外,一旦確定了估價基準日跟權利變換計畫,地主的分配坪數是不會再受房價波動影響的。
【資料提供/現代不動產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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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單元的範圍決定後可以再調整嗎?
1.在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階段,如果已經送件了,申請人或實施者才想調整範圍,則必須依規定重新舉辦公聽會,並且要通知範圍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人。
2.其目的旨在藉以保障更新範圍內,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權益,同時並聽取民眾對於更新範圍調整之意見。
3.當然可以調整變更,但宜注意地主之同意書與意願書之清楚載明。
【資料提供/現代不動產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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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都更與委託建商(合建),有什麼差別?
1.自辦都更就是自己出錢,自己興建,蓋完的房子再分回到自己身上,雖可免於建商從中分食利益,但所有申請都更獎勵程序、興建事宜及營建成本均須由所有權人自行處理及籌資。
2.宜從住戶中找出積極且熱心之鄰居,以利魄力與公正之展現。
3.住戶間溝通不足,易產生誤會,若有「全案管理團隊」,代為處理,其公允性與專業才不會影響自主都更程序之進度與成功性。
【資料提供/現代不動產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都市更新要花錢嗎?
1.自主都更,更新的流程中,有許多龐雜的費用會產生,如規劃費、建築師設計費、估價費、地政士報酬或代銷費用及營建成本等,雖然政府有補助,但金額仍不足支付所有費用,因此所有權人都需要就不足部分之費用予以分擔支付。
2.建議先洽詢「全案管理」或「開發整合之顧問」團隊,於以代為處理前期作業程序與費用。
3.一般會經土地融資方式,先行向銀行進行貸款之申請,以利決策與決心。
【資料提供/現代不動產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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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什麼?有甚麼好處?
1.都市更新」是讓都市老舊社區、巷道狹窄有礙救災及居住環境品質不良等地區的房子透過整合重建、整建、維護而翻新的計畫,「都市更新」可以讓房屋符合現代化的社會需求,市容更美麗,也更能提升都市整體的生活品質與機能。
2.政府為了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計畫,祭出容積獎勵、賦稅減免、融資優惠等多項優惠政策,而且更新後會讓您的土地與房子享受增值利多。
【資料提供/現代不動產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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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推動都更?
公辦都更 : 以政府的主管機關為主導的都更案。
民辦都更 : 委託民間單位(例如:建設公司)協助地主完成整合以及都更案件程序。
自辦都更 : 由居民組成自主更新會,以法人的身分執行都更案件。
【資料提供/宏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為何要規定容積率、建蔽率?
政府在制定都市計劃時,依照各分區的屬性,透過設定不同的容積率及建蔽率,來達到控
制該區居住人口疏密度。例如住宅區的容積率相對於商業區低,可獲得更好的居住品質。
商業區建蔽率高於住宅區,也是考慮到商業習慣,促進商業行為讓市場更為活絡。
【資料提供/宏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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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麼分配?
模式1 找人出錢模式2 自己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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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都更與危老重建什麼配套?
【資料提供/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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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想要辦都更,但又不想跟建商一起做,該怎麼辦?
可以採自力更新方式辦理都市更新。
所謂自力更新,就是由地主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整合,成立更新團體,也就是俗稱的更新會,來推動更新重建工作,而不是由建商來主導辦理重建的工作。所以地主們也可自行分回更新申請容積獎勵後增加的坪數,不用與建商分,且自力更新地主們可藉由會議,大家一起來決定更新後的建築設計及規劃坪數,比起和建商合建的地主們有更多的自主權。
但是自力更新的地主們必須自行負責整合、籌措資金、決定建物建築設計及規劃坪數、申請建照程序、興建房屋、以及更新後的分配、登記及後續銷售、所有的大小事都要自己來,所以要自行負擔的風險也較大。(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更新後實際配回的面積少於或多於應分配的面積,要如何處理?
更新後實際配得之面積有可能會與應分配的面積有所差異。
舉例來說,甲更新後應配回權利價值為12,000萬元,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500萬元時,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500萬元,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不繳納者,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反之,如果甲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500萬時,應領取差額價金500萬元,逾期不領取者,將依法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30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土地不是我的,只有房子可以參與更新嗎?
如果分配方式是用「協議合建」,更新後,建商是給你補償金、或分房子、補多少錢,都是依私契約約定。
但如果實施方式是用「權利變換」,依規定權利變換是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雖然你有合法房屋,但你能分配的部分是從地主那邊來的,所以你得先跟地主協議如何分,如果協議不成,建商會透過估價來鑑定你的房屋價值,並經由市府審議確定你的分配情形,就可估算你的權利價值能不能選配房屋,如果不能則是領取現金補償。
簡單來說,分配用「協議合建」方式,屋主得跟建商協調,用「權利變換」的話,就需要先跟「地主」協調。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都市更新由政府辦理還是民間自己辦理?
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主辦者可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必須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如一般常見的建商。
第二種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組成更新團體,俗稱更新會,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自主更新)。
第三種是由政府主辦,包括:自行實施、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更新,或主管機關經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而若是整建維護辦理都市更新,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就可擔任實施者。
考量臺灣為土地私有制國家,都市更新的推動,須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意願才能辦理。而政府主要扮演輔導、協助,後續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之監督角色,必要時才會公權力介入,派員監管、代管,保障權利關係人的權益。(都市更新條例第22、26、27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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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要花錢嗎?
家中的中古車換新車,要出錢,而舊屋換新屋也是要出錢的,只不過如果是透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方式來分配,相關的重建成本費用等等是納入共同負擔,由建商先行支付,等更新完成後,再用各位地主更新後的房地價值,折價抵付給建商。也就是說,更新的成本是由建商先墊付,再換算更新後的房地還給建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我家辦理都市更新,但更新範圍旁有畸零地,是否須一併納入更新?
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如果畸零地未達最小建築面積規模,無法單獨建築,依建築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會將畸零地一併納入更新範圍內。
但該畸零地地主確實不願意參與更新,且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則可不納入更新範圍。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誰來推動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為實施者,即負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導者。
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所有權人協調、建照申請及建物移交等事宜,而更新事業主要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為主管機關自行實施、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及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民間主辦方面,可由地主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設公司)或是地主自組更新團體(更新會),其中更新團體之組成需超過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能組成。 (都市更新條例第3、12、26、27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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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辦理都市更新大概要花多久時間?
一般民間所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多以重建為主。
以重建方式來說,因為更新案件之間的基地條件十分殊異,其所面對的處理課題皆有不同,造成個案之間的差異性大,因此辦理都市更新並無一固定的完成時間,即使彼此基地相鄰的兩個更新案,也無法在客觀條件上比較其辦理之難易程度。
實務上更新案進行時間長短有很大的因素取決於所有權人意見的整合的速度,因此如果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的意見越一致、贊成的比例越高,辦理時程也更迅速、順利。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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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說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辦理,但不肯告知實際分配面積,是否有陷阱?
都市更新程序上可分為三階段,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事業計畫主要目的之一為爭取更新容積獎勵值,容積確定後,再於後續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分配所有權人應得之容積,故獎勵值未確定以前,建商無法確定未來可建築樓地板面積;再者,採權利變換辦理,營造成本、利息、建商利潤等共同負擔、各地主之更新前後價值亦需經審議委員會核定,故建商確實難以計算「正確」分配面積予各地主。但是,仍可以請建商大致估算更新後分配的面積讓大家參考。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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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都更都要這麼久?沒有更快的方式嗎?
除了一般都市更新外,還有都更168專案及危老重建的方式可以進行:
1.都更168專案
報核時100%同意且無爭議之更新案,可以簡化程序並縮短時程,加速都更事業進行(事業計畫案掛件至審議限時6個月,若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程則為8個月),簡短原本至少需要兩年半的都更審議過程。
2.危老重建條例
為促使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中央爰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期能藉由各項獎勵與補助機制,讓小規模基地、有重建需求的建築物都可以透過簡便的審查程序完成重建。
【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我可以決定公益設施的項目嗎?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3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捐贈公益設施予本市者,其捐贈內容應包括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前項公益設施項目如下:
一、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
二、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康中心、集會場所或供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使用之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審議會依都巿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者。
【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更新後建築除了地主跟建商為什麼還有公益設施?
以政策面來說,為完整區域發展之機能,政府採取給予相當程度的容積獎勵的方式,鼓勵都市更新案建興建公益設施,如托老、托幼、活動中心等等,除滿足基地所有權人需求,也可以服務周遭居民。
【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什麼是更新會?有什麼作用?
是都市更新執行方式的一種,由民間自組更新團體,成立組織、訂定章程,並委任技術團隊執行更新事務,由於只有地主參與分配,所以是最能保障地主權益,且獲分配最多的一種更新方式,但更新程序複雜且耗時,需要參與的地主齊心協力合作完成。【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參與都市更新有什麼好處?
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於開發過程中,其所有權人權益除受都市更新條例保障,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更新改建後可享有最高1.5倍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獎勵或原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外,在實施過程間亦可享有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捐減免優惠。若非由都市更新途徑辦理屋舍重建,土地則需依照法定容積辦理重建外,亦不能享有上述各項優惠。
【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中心是怎樣單位?
我們於2012年10月由臺北市政府成立的中立性都市更新專業服務機構,鑒於都市更新推動的問題與參考先進國家成立公營都市更新中立規劃機構之優點,我們是由臺北市政府100%出資成立的都市更新專業服務公設財團法人機構,我們的服務是以中立的立場協助所有權人進行都市更新整合與規劃,並提供民眾相關都市更新問題諮詢、都市更新說明講座之服務,協助大眾更加了解都市更新。
2015年起配合市府政策轉型,以推動公辦都更為主要任務,辦理公辦都更案件之前期評估、規劃設計、意見整合、地區駐點諮詢服務、招商等工作,並協助市府推動都市再生,協助市府交辦之重大案件規劃設計及都市再生專案計畫。
若您想要更瞭解我們,歡迎瀏覽我們的網站http://www.turc.org.tw/tw/,或洽詢電話(02)2516-1855、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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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辦理信託的好處?
- 降低開發風險:信託財產獨立,形成債權防火牆,不論是實施者、營造廠商、或其他地主有財務或遺產問題均不影響本案進行。
- 產權集中控管:土地移轉給受託人,集中處理可增進更新的實施效率,同時依信託契約執行,有信託法保障可降低地主風險。
- 確保專款專用:專戶資金控管,財務透明,專款專用於本案興建及相關費用等。
- 續建機制降低無法完工之風險:降低減少建商因故無法順利完工交屋之風險,確保地主權益。
【資料提供/臺灣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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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權利變換?何謂協議合建?
- 權利變換:係指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 協議合建:協議合建係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參考資料來源: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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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是誰?
即都市更新計畫推動整合開發者,一般慣稱為「業主」。
- 民間自辦更新:地主自組更新會、或地主委由更新事業機構。
- 公辦更新:政府、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政府同意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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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同意門檻為何?
更新地區類型 權利變換 協議合建或其他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大於1/2 大於1/2 全體 全部 一般及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大於3/5 大於2/3 全體 全部 未劃定更新地區 大於2/3 大於3/4 全體 全部 備註
- 實施方式採權利變換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超過4/5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 實施方式採協議合建者,若未能取得全體同意,依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4/5之同意,就達成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改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作業手冊
【資料提供/臺灣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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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為何?
- 民間辦理: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
- 政府機關:權利變換、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 【資料提供/臺灣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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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好處為何?
- 舊屋換新屋
居住環境改善,生活品質提升,房屋價值提高。 - 容積獎勵
- 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享有建築容積獎勵,增加可建面積。
- 稅捐減免
都市更新期間可享有多項稅捐減免,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捐減免優惠。(表一) - 權益獲保障
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可保障原所有權人參與分配權利。 - 維護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採多數決議制,多數人同意即可辦理,維護多數人公共利益。 【資料提供/臺灣企銀】
- 舊屋換新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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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都市更新?
對於老舊簡窳房屋或危險建物,透過拆除重建或整建維護方式,改善居住環境品質,美化市容,並提升城市形象。目前市場上都市更新案件大多數皆以重建方式進行。【資料提供/臺灣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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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想要辦都更,但又不想跟建商一起做,該怎麼辦?
可以採自力更新方式辦理都市更新。
所謂自力更新,就是由地主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整合,成立更新團體,也就是俗稱的更新會,來推動更新重建工作,而不是由建商來主導辦理重建的工作。所以地主們也可自行分回更新申請容積獎勵後增加的坪數,不用與建商分,且自力更新地主們可藉由會議,大家一起來決定更新後的建築設計及規劃坪數,比起和建商合建的地主們有更多的自主權。
但是自力更新的地主們必須自行負責整合、籌措資金、決定建物建築設計及規劃坪數、申請建照程序、興建房屋、以及更新後的分配、登記及後續銷售、所有的大小事都要自己來,所以要自行負擔的風險也較大。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
【資料提供/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權利變換如何計算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分配的權利價值?
更新後之權利價值扣除重建所需費用(即共同負擔)後,即是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分回之權利價值。舉例來說,更新單元內計有甲、乙、丙三人,假設經估價後甲更新前不動產價格6,000萬元,乙更新前不動產價格8,000萬,丙更新前不動產價格2,000萬元,重建費用需10,000萬元,更新後總價值為42,000萬元,則甲、乙、丙更新後配回權利計算如下:
甲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
6,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2000萬元)=0.37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
(42000萬元-10000萬元)×0.375=12000萬元
乙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
8,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2000萬元)=0.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
(42,000萬元-10,000萬元)×0.5=16,000萬元
丙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
2,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2000萬元)=0.12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
(42,000萬元-10,000萬元)×0.125=4,000萬元
【資料提供/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何謂「都更家教」?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一、「都更家教」即是「都更推動師」。市府自103年開辦培訓課程,針對具都市更新熱忱的民眾或專業工作者辦理培訓,如家教的角色般,協助社區自力更新,輔導民眾進行整建維護、重建或防災都更之輔導的工作,再搭配市府既有的自力更新重建規劃費用補助、拉皮經費補助等措施,加速本市都市更新之推動。
二、為擴大培訓都更專業人才,從108年起市府公開徵選建築及都市更新相關專業機關(構)及團體辦理培訓課程,由市府擔任督導與考核角色,以利擴大都市更新知識及人才培訓之量能,並新增都市更新推動人員資格。
三、都市更新推動師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宣導專區查詢
http://www.uro.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376
【資料提供/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及申請人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1個以上更新單元。
【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 -
劃定更新地區後如何辦理都市更新?
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經檢討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後,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