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不足之危險建物可危老與都更二選一 且縣市政府可加速代拆
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公布以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的統計,89年起即有以該條例為適用條例的建案送交主管機關核准,到110年12月累計為止,全臺灣都市更新案件數總核定件數已累積至971件;但自87年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後,建築物也歷經了88年921車籠埔斷層大地震、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之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傾斜倒塌、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雲門翠堤」大樓嚴重傾斜等因強震造成建築物倒塌造成傷亡慘重之重大事件。
但因為都更規定更新面積規模較大,審查程序相對冗長,且早期都更法規較不完整,若遇到不同意戶更是難以推動,使得都更案件實際完成數量相對不多,故政府後來又提出了《危老條例》,只要符合建築法規,沒有最小建築面積的限制,僅需全體所有權人 100 % 同意,即可進入審查程序,程序簡便且時程較短,加上危老條例實施(106 年)起 3 年內提出申請的案件, 政府會多提供 10% 的時程獎勵,滿3年後為鼓勵住戶參與重建,又增列時程加規模之獎勵,統計至110年11月30日,共4年多的時間,各縣市政府合計受理的重建計畫已達2,397件,核准的計畫案也有1,882件,危老案件核准效率大大超越都更案件。
依據內政部發布之新聞稿,為了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內政部於110年11月4日依據今年修正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授權訂定統一的危險建築耐震能力認定方式及基準,明定採取與危老條例中規定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明定都更範圍內,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即表示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1/3,當發生6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危害公安疑慮,可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同時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戴雲發Profile
Alfa Safe建築系統 創辦人
社團法人建築安全履歷協會 創會理事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 理事長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 召集人
「國家卓越建設獎」評審委員會 施工品質類評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