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擴大列管 耐震力不足建物限期改善
因應「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強制要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改善及補強,內政部昨(15)日部務會報通過2項配套子法,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並要求定期檢查申報及限期改善,以提升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保障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現行建築物耐震能力是以申報方式管理,申報對象局限於供公眾使用、達一定規模且單一所有權人的公私有建築物。為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這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2項辦法,擴大列管對象,增訂私有建築物如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要件,也應辦理改善與申報;直轄市、縣(市)會依據上述要件,將這些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另由於現行經耐震能力評估初評檢查判定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的建築物,應於限期內完成整體結構補強等改善工作,考量私有建築物可能會因為所有權人複雜,不易達成建築物整體結構補強,因此,這次修法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方式,納入改善的基準。這種方式主要是因弱層通常位於建築物底層,多為利用樓梯間、外牆、側柱等公共空間進行補強,以縮小對住戶的影響範圍。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為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經初評,直接辦理整體結構補強或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建築物,可申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展延,並以一次為限;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有必要時,應再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方式辦理改善的建築物,再次納管,以確保安全。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
內政部表示,現行建築物耐震能力是以申報方式管理,申報對象局限於供公眾使用、達一定規模且單一所有權人的公私有建築物。為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這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2項辦法,擴大列管對象,增訂私有建築物如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要件,也應辦理改善與申報;直轄市、縣(市)會依據上述要件,將這些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另由於現行經耐震能力評估初評檢查判定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的建築物,應於限期內完成整體結構補強等改善工作,考量私有建築物可能會因為所有權人複雜,不易達成建築物整體結構補強,因此,這次修法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方式,納入改善的基準。這種方式主要是因弱層通常位於建築物底層,多為利用樓梯間、外牆、側柱等公共空間進行補強,以縮小對住戶的影響範圍。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為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經初評,直接辦理整體結構補強或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建築物,可申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展延,並以一次為限;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有必要時,應再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方式辦理改善的建築物,再次納管,以確保安全。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