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稅找上門!地主參與都更 私下約定免付差額仍要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私下約定「免予給付找補款」,就課不到稅了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以實際例子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果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其給付,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持有台北市大同區土地,與乙公司進行都市更新,而甲君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500萬元,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予找補,但國稅局會認定是乙公司對甲君的贈與其他所得50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多分得的房地是個人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所應得,並非乙公司的贈與。
經過國稅局審理認為,甲君應付找補款500萬元,主要是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君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原須由甲君繳納差額價金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免除甲君給付找補款的義務,使得甲君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有所增益,因此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
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內容如何(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均屬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實施者擬具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並不影響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的結果,亦無從左右可換取的權利價值,因此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即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倘若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的義務,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持有台北市大同區土地,與乙公司進行都市更新,而甲君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500萬元,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予找補,但國稅局會認定是乙公司對甲君的贈與其他所得50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多分得的房地是個人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所應得,並非乙公司的贈與。
經過國稅局審理認為,甲君應付找補款500萬元,主要是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君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原須由甲君繳納差額價金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免除甲君給付找補款的義務,使得甲君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有所增益,因此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
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內容如何(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均屬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實施者擬具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並不影響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的結果,亦無從左右可換取的權利價值,因此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即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倘若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的義務,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