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揚
宏道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攻營建法。自921地震後,開始接觸都市更新案件,為當今都更實務經驗最豐富的律師之一,審閱過數百件都更合約及合建契約。 著有《營建法規》、《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圖解!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等書,曾參與政府研究計畫及發表於專業期刊論文計120餘篇以上。

都更修法後,要怎麼「真誠磋商」?

發布日期2021/05/04

圖/財訊資料室 圖/財訊資料室

108年新修正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在第57條「代拆條款」中,加入「真誠磋商」四個字,修法後,很多人都問我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條是在立法院審查時,由立法委員增加的文字,不過其實「真誠磋商」,跟以前的「協調」,根本沒有什麼兩樣。否則,難道以前的「協調」,不用「真誠」嗎?

事實上於修法前,中央和雙北市就已經對「代拆」前的流程,訂定了行政法規。大致上是要進行兩次的「私調」、兩次的「公調」後,政府才可執行代拆。也就是都更實施者要辦理兩次「自辦」的協調會,政府要辦理兩次「公辦」的協調會。

後來發生「文林苑案」,引發社會爭議,當時政府提出的修法草案,是要將原本的「協調」,改為「調處」,並且地主可針對政府的「調處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政黨輪替後,行政院於106年送立法院審議的版本,又改成僅就「協調」作規範。不過原本政院版只有規定關於「公調」的部分,到了立法院又加上了「私調」這一塊,結果與修法前各地方政府的作業規定,差異並不大,只不過多了「真誠磋商」四個字。但就如同「公平正義」等高調口號一樣,其實沒有多大實質意義。

不過這次修法條文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實施者代拆」的條文仍然保留。原本實際上,這次立法院所審查的多個委員提案版本,甚至是早先由內政部擬定報送行政院的版本,是規定必須「經所有權人同意」,實施者才可以代拆的,等於是實施者沒辦法擅自代拆。因此,「實施者可代拆」規定的維持,似乎也象徵著社會對都更「代拆戶」輿情風向的轉變。即便在104至106年間,發生「龍腦代拆」、「永春代拆」、「三重偷拆」、「長安西路偷拆」等引發社會關注的拆屋爭議事件,立法者卻還是認為,應該要為實施者留下一條「可自己代拆」的「活路」。

從而,眾所矚目的「代拆條款」,修法前、後,並沒有太大差異,問題點還是地方政府或實施者,最後「敢不敢」、「要不要」執行代拆了。
 

蔡志揚Profile 

現職: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律師,輔仁大學法學碩士,專攻營建法。自九二一地震後開始接觸都市更新案件,為當今都更實務經驗最豐富的律師之一,審閱過數百件都更合約及合建契約,著有《營建法規》、《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圖解!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等書,曾參與政府研究計畫及發表於專業期刊論文計一百二十餘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