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修法違反聯合國公約?內政部緊急回應
為了加快都更腳步,立法院5月14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列》部分條文修法,免除危險建築物代拆前協調規範,不過,網路上出現言論批評,認為如此做法有違反聯合國公約精神,對此,內政部營建署發文回應,適用對象是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有其正當、迫切及必要性,符合國際公約要求規範。
經過查詢,發文持不同意見的言論,為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曾志超的投文,內容提及該修法涉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適足居住權」、對《建築法》第81條提出解釋,主要針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的強制拆除,而全國約有3.62萬餘件海砂屋或耐震能力建築,縱使有危險性,卻未必有急迫性,有侵犯居住權的疑義。
都更條例修法簡化拆除危險建物的程序,讓921地震之前興建的建物,其危險度如何認定引起外界誤解和紛論。
對提及921地震之前興建的6層樓以上建築物,有3.62萬餘件,均適用強拆規定,營建署回應,這是誤解!關於危險建築物的認定,需要經過科學且客觀的海砂屋鑑定或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而定,並不是以建築物完成興建的年期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