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祥
現任行政院政務顧問、台北市市政顧問、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兼任教授。 過去曾任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長、租賃住宅房東服務總會理事長、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系友會理事長。 熟稔房地產理論,實務經歷豐富,在地政士業界素有「王老師」之稱,也是台灣房地產的「活字典」,近年致力於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協助都更整合。 同時具有不動產估價師資格、參與消基會房屋委員會近20年,並取得美國懷俄明州普斯頓大學MBA碩士,國立中興大學地政學系、企管學系雙學士。

王進祥|房屋選配的原則規範 宜明定章程中避免爭議

發布日期2024/03/25

房屋選配原則規範,有多種情境發生,最好明訂在章程中。(圖/王進祥提供) 房屋選配原則規範,有多種情境發生,最好明訂在章程中。(圖/王進祥提供)
都市更新過程所稱的「選配原則」,係指都更過程進行至更新規劃完成後,選屋前之基本選屋規範。亦即,更新前之「不同樓層、不同區位、不同臨路、不同用途性質」之不同住戶,是否對更新後房屋有其特殊之要求或需求之「優越」條件。

實務上,除「協議合建」由建商另行與地主協議分配方式外;實施「自力都更」時,更新會之章程應載明需經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如:某些特殊選屋之要件、可否超過多少坪數之(超額)選配比率等。

易言之,更新後房屋之選配,係以選配更新後(各戶)的權利價值為模式,前面已說明何謂「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及「可分配之權利價值」與「實際選配之權利價值」等等。是以,出資戶及未出資戶,尚得各依其可分配之權利價值進行選配。

惟,「選配原則」係以「自由選配」為主,但應避免引起糾紛爭執,實務上,可將選配原則制定規範,作為進行選配之遵循方式,且最好經更新會會員大會通過並明訂於章程中。茲列出一般「選配原則」如下:

(一)超額選配:係指「實際分配」權利價值,超過「應分配」權利價值之數額(一般多為5~15%之間)。但超額部分之價額,最多不宜超過「共同負擔」中之應支付金額(出資部分)之折價抵付(更新後房地價值)部分。亦即,「超額選配」仍不得侵害原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利。

(二)優先選配:何人、何區位、何特性之地主戶,可優先於他人之選配。此即為某人選屋與他人重複時,非優先者宜儘早避開並另行選屋之概念。其目的均在杜絕不必要爭議,並明定選屋優先與否之遊戲規則。

(三)合併選配:同一所有權人是否可與他人(戶)合併選配或是同一人更新前二戶之可否合併成一戶選配,包括: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主建物室內面積不得低於46平方公尺)之權利價值者之「合併選配」;甚或依照更新前的類型分別選配,與可否二人共有一併選配某特定樓層之房屋等等。

(四)重複選配:選配期間(一個月內),針對同一更新後房屋有二戶擬(相同)選配者,其相互間之協調與抽籤方式。

(五)前述優先選配中之原樓層、原位置、原方位之定義為何?

(六)頂樓增建樓層之有無優先選配原則?

(七)車位選配原則:實務上可區分為更新前的一戶一車位,或是更新後的一戶一車位。另外,每戶之大小車位有無或應否限制等等。

(八)自力更新在實務上,多數地主不但會有「超額選配」情事,更可能因參與都更與新建過程所生之信心與信任,常會發生擬「新購或加購」之優惠價格方式之擬訂(如:依公開銷售價格打九折可得選屋購入)。

(九)「選配原則」,宜以「自由選配」為主,發生重複選配時,應先行「協調」與不得已時之「抽籤選配」為原則。

(十)自主更新之「更新會」仍非不得符合會員之需求訂定前述原則。但,不得規範下列事項:
1.限制所有權人僅能選配特定樓層之房屋單元或停車位。
2.但保障更新前持有「店舖」之所有權人選配店舖者為例外。
3.經審議會認為有限縮選配之事項(參照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第2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