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祥︱一張圖看懂 更新後原地主如何分配建物
更新後地主「如何分配房屋」是多數地主參與都更所關心的問題。(資料照)
更新後地主「如何分配房屋」,係實施都更地主戶所最關心之利害與利益之核心所在。實務上,除「協議合建」或「合作協議」之方式外,其於「權利變換」實施分配時(包括:「協議合作權利變換」與「自力都更」),地主除區分為「同意戶與不同意戶」二種基本情事外,因是否出資之可能性,尚可區分為:同意戶之出資戶、同意戶之不出資戶,或不同意戶之不出資戶三種。
(二)實務上,都更案例中仍有部分不同意戶(不出資戶)或未能出資戶時,如圖示:A之更新前權值+B之共同負擔+C之都更效益=D之更新後權利價值,即屬最重要之邏輯概念。
(三)法理上,不同意戶若不出資,且未申辦貸款(包括:土融、建融),也未能辦理信託登記者,當不會負擔B(共同負擔)之成本與費用之支出及負擔風險,同理亦無從享受共同負擔中所提列(經市政府核定)之「風險管理費」(即建商“利潤”,約有共同負擔成本之10~16%不等)。
(四)是以:
1.同意戶(出資戶)之利益即為:(A+C)+B。
2.不同意戶或不出資戶之利益,僅為:A+C。
(五)權值分配如圖中A17區分 1.應分配權值、2.可分配權值及3.實際分配權值,以利瞭解其分配之利益與利害之差別。茲再補述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1.更新會大會得決議,地主之分配原則為「應分配權利價值」(即A+C)。
2.亦得(A+C)×1.05(或×1.1或1.5),即超額選配至5%~15%之間(一般多為±10%);但更新會之超額選配,可減少為5%,以利不同意戶之「代為出資者」,較為有利。
3.另外,更新會之「超額選配」亦可為(A+C)(包括車位價值)+B(共同負擔金額),作為可分配之權利價值。
4.選配期間為30天,原則採「自由選配」。
5.但得在選配原則中、載入「優先選配」之方式。
6.重複選配時,應尊重「優先選配」,再為協議,協商不成則採「抽籤選配」。
7.實務上,不同意戶(即未出資戶),不得超額選配,且宜另外出具按「權利變換計畫」所核定差額價金作「退補」之切結書或同意書。
8.未出資之地主,不得享受共同負擔所結餘之現金,且在風險管理費額度內也不必負擔義務。
9.更新會之財務,應由監事及會計師,共同向更新會大會作財務報告。
10.更新完成後之「更新會」仍有「餘屋未能售出」者,再依「出資比率」分配共有持分或優先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