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都更戶也來「參一腳」! 常見都更爭議類型一次看 律師傳授自保之道

教戰手冊

發布日期2024/11/28

作者江明聖、陳雅玲

律師張雨新熟稔都市更新,過去經手多起知名都更案爭訟案件。(陳俊松/攝) 律師張雨新熟稔都市更新,過去經手多起知名都更案爭訟案件。(陳俊松/攝)
近年來,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的風潮席捲全台,隨著危老都更案件增加,伴隨而來也引起不少爭議、陳情抗議之事。主要老屋重建涉及多項專業領域,又關係到所有權人重大利益,過去不少知名都更案的背後,行政訴訟導致都更進度延宕時有耳聞,若要讓都更順利進行,不能不了解都更過程相關的法律議題,從而掌握其中竅門,避免誤觸「都更陷阱」。 

在參與都更過程中,究竟哪些爭議最為常見?在都更領域深耕超過 20 年的張雨新律師,過去經手和平大苑、永春案、台塑大樓等知名都更訴訟案。

他剖析,一般民眾訴訟或陳情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主張應有權益,當事人在意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或被虧待;另一種是透過訴訟達到另一種目的,像是常見的地主與建商紛爭,是權利變換之外,私下簽訂合建契約或委建契約,當契約產生紛爭,當事人轉而針對市府核定計畫內容陳情或行政訴訟,以達到他能夠與建商解決爭議的一種手段。

但有時進行訴訟或陳情之人並非都更範圍內地主,舉例來說,過去曾有地主購買的是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當鄰近地區進行都更時,要求納入都更範圍內,以增加容積獎勵,創造三方共好為由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未果,最後上法院打官司,然而,這類要求是否合理,往往須經法院審理。

另外,都更案也可能影響到周邊鄰居的權益,例如日照、通風、採光等。若鄰居認為權益受損,也可能對建商或政府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或變更設計。


合建契約陷阱多  
分配比率爭議為大宗

一般來說,常見爭訟是民眾在意分回條件的權益保障,由於都市更新當中涉及「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兩種分配模式。其中「協議合建」為傳統協議分配,因時程快、彈性大,受到不少地主青睞,不同於權利變換是由政府審查、有法定程序保障,而協議合建的內容多由地主和建商自行約定,屬於私人契約,不列入政府審查範圍,因此,合建契約的內容、分配比率等都具有高度的彈性,但也因此容易產生爭議。

實務上,近期常見過去地主與建商協議談好分回比率,由於大環境增添變數,營建造價成本大幅上漲,導致原本分回比率要重新協議。也有因為近年房市熱絡,土地價值不可同日而語,地主方主張10年前簽定合約,土地價值低只要求這樣比率,如今水漲船高,分回比率應也要有所調整;而建商角度來看,造價成本高漲吸收原有利潤,根本沒有多餘的空間。

張雨新表示,像上述的情況,一般會回過頭查看原本合約內容,如何約定爭議解決機制,如果爭議沒法處理再尋求仲裁或是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合建契約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契約內容並非主管機關審議事項,因此一旦糾紛無法解決,往往只能循司法途徑;為避免爭議,地主在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契約條款,必要時不妨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隨著危老都更案件增加,也有鄰居認為權益受損,也會對建商或政府提起訴訟。(攝影組)
此外,參與都更的地主不想與建商簽訂私約也沒有關係,《都更條例》並沒有強制規定,建議地主可出席參加政府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會及審議會等法定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

權利變換價值分配  
估價認知差距成導火線

另一種權利變換分配,是導入估價計算更新前後的房地權利價值並進行分配。「都更的重心在權變,權變的重心在估價,估價會決定權利變換的結果,」張雨新表示,一般都更的權利變換訴訟案,很多問題的爭議點也都出現在估價,諸如一樓店面權值、各戶土地持分與樓地板面積間比率不一致、約定專用、法定空地等等,以至於造成估價以及之後分配的爭議。

過去,木柵一件歷經十幾年公辦都更案,基地範圍內有一地主,持有土地位於基地中間,而不是鄰馬路,提出不滿市府核定通過的都更計畫,認為估價明顯被低估,因而提出行政訴訟;另一方面,公辦都更案本與實施者約定分配比率,與核定後權利變換計畫的共同負擔比,兩者出現差距,該案已經選擇對地主最有利的方案,地主仍然對結果表示不滿。

也有些地主因個人因素,例如原本更新前土地價值只能分到兩房,但因不足以讓兒女居住,而對估值結果不滿,當沒有辦法達到他的期待或目的,就會是提出訟訴。不僅如此,公有地地主也會就估價提出訴訟,主要疑慮低估國有土地價值,在實務上也屢見不鮮。

張雨新指出,估價會依法選出三家估價師估算,從中選其優者,通常法院受理估價爭議時,一般多會尊重估價報告的結果,理由是「畢竟都找三家估價,選擇是對地主最有利的擬定權變計畫」,因此法院審理會就估價報告有沒有顯而易見的違法瑕疵,或是建商有無依照這估價結果擬定權變計畫書。


防範爛尾樓風險  
約定信託、續建機制來把關

除此之外,現今都更面臨大環境通膨導致營建工料上漲,為都更帶來變數,最怕碰上建商財務不佳,都更成了 爛尾樓。張雨新建議,地主善用《都更條例》提供的風險控管方案,例如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續建機制、同業的連帶擔保、商業團體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等等。

實務上最常見的信託和續建機制,其中信託主要是降低開發上的風險,地主本身的土地跟建物交付信託,從財產獨立出來,原則上不受強制執行的干擾,一般信託時點,建商多希望愈早愈好,但通常建議,在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核定後再執行,最晚也有申請建照後才去辦理信託。

張雨新也提醒,信託不只地主土地建物,也可以要求建商的重建資金信託,大家共同把風險降最低,是雙方權利義務相等的一種作法。

至於續建機制啟動,是當建商倒閉或無故停工,通常就會有建經公司邀集銀行討論在建工程及債權處理問題。一般要留意的是,續建機制不代表保證續建,能否續建還牽涉到債權優先的問題,可從審閱合約內文、條文字句研判銀行對續建機制的態度。

張雨新強調,都更前的準備工作不容忽視。地主應充分了解自身土地條件,包括區位、環境、容積率等,並對合作對象的背景、信譽進行調查,確認其過往建案的品質與口碑。了解選擇重建的合作方式,例如合建、委建或自建,並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分配,對於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