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大樓注意了! 內政部祭條款 限二年改善不然按戶裁罰

政策法規

發布日期2023/06/07

作者都更全都通新聞中心

建物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合格將視為危樓。(資料照) 建物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合格將視為危樓。(資料照)
為避免高雄城中城的憾事再次發生,內政部修法祭出罰則!針對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建物檢修的大樓,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日前(6日)公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建築安全性。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2021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傷,讓人深感不捨與哀慟。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事件發生後,政府即持續透過修法及精進管理措施共同並進的方式,來提升國內建物整體安全。

內政部此次公告重點,主要自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將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而公告更強調,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進行現場勘查,目的即為逐案確認公寓大廈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來落實強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與管理。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於3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於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

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地方政府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補充,對於危險大樓認定要件,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目前針對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就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進行申報,未來每三年申報一次,甚至於2025年會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