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祥|自主更新為何可以讓經濟效益最大化?
自力都更就是自己出錢蓋自己的房子,可公平合理分配到最大面積。(圖/現代地政提供)
都市更新有二種實施模式:「自力更新」(即自主更新)及「協議合建」,此二種模式的實施主體為實施者,在「自力更新」時為「都市更新會」(簡稱更新會);「協議合建」時為建商,或另稱「更新事業機構」。
(一)建商合建分屋之需求:
茲因近幾年來國內「原物料高漲及營建成本增加」,導致「建商與地主合建」時,必然擔負更多之建築成本或銷售去化之風險,因此必然會「在商言商」要求一定比率(或目標)之報酬或利潤,乃屬明正言順之情事。
原則上,建商尚得容易談成「都更合建分屋」者,幾乎多在「高容積率或高房價」地區,始得兼顧滿足地主「一坪換回一坪」之「合建基本條件」及建商「不必要風險」去化之盲點。
(二)合建委建化之自力都更:
易言之,前述現行市場面所稱之「非高容積率」,如:容積率300%以下或「非高房價」之區域,其依經驗法則,係指更新後預售房價在80萬元以下(台北市)或60萬元以下(新北市)者,其兩者間房價之差異,乃在房價之高低會影響實施者選擇建築之結構如:SRC、SC與RC)與建材品質之高低,進而影響「造價」與都更之「間接或直接」成本。
反言之,更新地主既想分回如意之坪數,且又要追求高品質之居住環境者,情事上不得不將建商可創造的利潤與容積,以成立「更新會」自主都更方式,回饋給自己,否則難於滿足多數都更地主之合作意願與期望。
前述建商之「合建利潤」,係以其合建條件可分得的「折價抵付房屋」,且能順利出售的「收入額」,減除支付之「營建費用與相關(直接或間接)成本」後,有無餘額去估算其利潤。
另言之,以「自力都更」方式進行都更時,更新前地主與屋主較易能享受「更新後」全部利潤、所得(利益);但也會相對的必然增加(個人)成本之負擔與(更新會)餘屋無從順利出售之風險。
成立更新會創造的經濟效益
成立更新會最大的優點,除「自力、自主、自管、自理」外,最重要的是「組織化」其權利人,「制度化」其都更實施方式,更重要的是「策略化」以節省其不必要都更時程及時間之浪費,並得有機會創設最大都更「經濟效益」如下:
(1)政府鼓勵自力都更,更新會即為「實施者」,更有機會洽詢銀行之協助與出資者之進場。
(2)面積最大化:自力都更就是自己出錢蓋自己的房子,沒有任何第三人(除地主以外)可以來分享更新後建物面積(利益)。亦即,因更新所興建房屋面積,均由地主依照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率」於以公平分配。是以,更新會之組織與理事會,莫不以委任「建築師」規劃平面(面積)之餘,再委任「地政士」公平合理分配其可登記之最大面積為目標。
(3)經濟效益最大化:每一個都更案,均屬獨立性質與不同財務預算之個體。其屬「自力都更」者,在實務面,既得委任「全案管理(建經)公司」協助參與及共同監督都更與施工、完工之過程,其成本除「自我控制管理」、「節制化」外,更有機會將都更效益放大並減少風險負擔(如:同意戶之超額選配,即有機會減少成本與代銷及風險管理之負擔等),此即為經濟效益創造之最大化。
(4)成本自我控制:都更之營造成本、費用,幾乎占共同負擔比重為60%~70%之間,若能委任專業團隊代為監查管理,更能將都更費用成本透明化並加以控管,且地主得能充分參與專業團隊之共同協商管理,必然更能有效且彈性之降低共同負擔(成本)比重。
3.銀行土融、建融之協辦:按「更新會」已因都更條例之修正,成為獨立之法人主體,不但得取得更新後之房屋產權,亦有權利代表全體地主(包括:不同意戶)向銀行申辦「土融、建融」之相關程序及融資金額之「貸放」與稅費之減免。
尤以,更新會之整合與資訊之公開透明後,形勢上也會鞭策「不同意戶」參與「選配」更新後房屋(否則,抽籤選配更為不利益),及同意列入「共同負擔」並完成銀行之抵押權設定及信託登記,以利全額貸款(出資興建)取得建商之利益,難謂不是很大(轉變成同意戶)之誘因。
反言之,不同意戶若仍不願出資者,反會由更新會「另洽」代為出資者而由該「代為出資」之人,取得不同意戶(不出資)之建商合建利益。
易言之,成立更新會之最大目的,乃在團結地主相互間之互信、互諒與都更共識之形成,此在「金融」政策與「稅務」政策均鼓勵「老屋重建」之際,合諧之更新會組織,若能爭取到銀行之協助,當然更能增加不同意戶之同意意願,甚而轉變成為同意戶;簡言之,銀行「土融、建融」之全額貸款,絕對是都更效能最大功用發揮之所在。
(一)建商合建分屋之需求:
茲因近幾年來國內「原物料高漲及營建成本增加」,導致「建商與地主合建」時,必然擔負更多之建築成本或銷售去化之風險,因此必然會「在商言商」要求一定比率(或目標)之報酬或利潤,乃屬明正言順之情事。
原則上,建商尚得容易談成「都更合建分屋」者,幾乎多在「高容積率或高房價」地區,始得兼顧滿足地主「一坪換回一坪」之「合建基本條件」及建商「不必要風險」去化之盲點。
(二)合建委建化之自力都更:
易言之,前述現行市場面所稱之「非高容積率」,如:容積率300%以下或「非高房價」之區域,其依經驗法則,係指更新後預售房價在80萬元以下(台北市)或60萬元以下(新北市)者,其兩者間房價之差異,乃在房價之高低會影響實施者選擇建築之結構如:SRC、SC與RC)與建材品質之高低,進而影響「造價」與都更之「間接或直接」成本。
反言之,更新地主既想分回如意之坪數,且又要追求高品質之居住環境者,情事上不得不將建商可創造的利潤與容積,以成立「更新會」自主都更方式,回饋給自己,否則難於滿足多數都更地主之合作意願與期望。
前述建商之「合建利潤」,係以其合建條件可分得的「折價抵付房屋」,且能順利出售的「收入額」,減除支付之「營建費用與相關(直接或間接)成本」後,有無餘額去估算其利潤。
另言之,以「自力都更」方式進行都更時,更新前地主與屋主較易能享受「更新後」全部利潤、所得(利益);但也會相對的必然增加(個人)成本之負擔與(更新會)餘屋無從順利出售之風險。
成立更新會創造的經濟效益
成立更新會最大的優點,除「自力、自主、自管、自理」外,最重要的是「組織化」其權利人,「制度化」其都更實施方式,更重要的是「策略化」以節省其不必要都更時程及時間之浪費,並得有機會創設最大都更「經濟效益」如下:
(1)政府鼓勵自力都更,更新會即為「實施者」,更有機會洽詢銀行之協助與出資者之進場。
(2)面積最大化:自力都更就是自己出錢蓋自己的房子,沒有任何第三人(除地主以外)可以來分享更新後建物面積(利益)。亦即,因更新所興建房屋面積,均由地主依照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率」於以公平分配。是以,更新會之組織與理事會,莫不以委任「建築師」規劃平面(面積)之餘,再委任「地政士」公平合理分配其可登記之最大面積為目標。
(3)經濟效益最大化:每一個都更案,均屬獨立性質與不同財務預算之個體。其屬「自力都更」者,在實務面,既得委任「全案管理(建經)公司」協助參與及共同監督都更與施工、完工之過程,其成本除「自我控制管理」、「節制化」外,更有機會將都更效益放大並減少風險負擔(如:同意戶之超額選配,即有機會減少成本與代銷及風險管理之負擔等),此即為經濟效益創造之最大化。
(4)成本自我控制:都更之營造成本、費用,幾乎占共同負擔比重為60%~70%之間,若能委任專業團隊代為監查管理,更能將都更費用成本透明化並加以控管,且地主得能充分參與專業團隊之共同協商管理,必然更能有效且彈性之降低共同負擔(成本)比重。
3.銀行土融、建融之協辦:按「更新會」已因都更條例之修正,成為獨立之法人主體,不但得取得更新後之房屋產權,亦有權利代表全體地主(包括:不同意戶)向銀行申辦「土融、建融」之相關程序及融資金額之「貸放」與稅費之減免。
尤以,更新會之整合與資訊之公開透明後,形勢上也會鞭策「不同意戶」參與「選配」更新後房屋(否則,抽籤選配更為不利益),及同意列入「共同負擔」並完成銀行之抵押權設定及信託登記,以利全額貸款(出資興建)取得建商之利益,難謂不是很大(轉變成同意戶)之誘因。
反言之,不同意戶若仍不願出資者,反會由更新會「另洽」代為出資者而由該「代為出資」之人,取得不同意戶(不出資)之建商合建利益。
易言之,成立更新會之最大目的,乃在團結地主相互間之互信、互諒與都更共識之形成,此在「金融」政策與「稅務」政策均鼓勵「老屋重建」之際,合諧之更新會組織,若能爭取到銀行之協助,當然更能增加不同意戶之同意意願,甚而轉變成為同意戶;簡言之,銀行「土融、建融」之全額貸款,絕對是都更效能最大功用發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