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費用將入法 最新收費機制曝光
近年在街頭巷弄不時可以發現老屋拆除重建,在政策法規逐漸健全之下,都更危老核准案已經來到3千多件;不過由於重建前期的開發整合仍是困難重重,住戶與實施者之間存在不信任感,導致初期整合曠日廢時,如何增進開發整合人員的信任感和專業度,成了加快都更危老腳步重要的關鍵。
高雄市都更學會理事長林資雄與多位專家學者研議《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圖/高雄市都更學會提供)
另一方面,一件都更案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剛開始起頭的開發整合,但都市更新條例未明確規範整合費的計算,業界發生從業人員長時間投入金錢與人力,徒有做義工之感而萌生退意,同時也無法吸引更多專業人才參與,不利於都更的推動,因而業界也開始催生訂定《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
作為草案參與人之一的林資雄表示,該草案是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租貸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整部管理條例共有33條,由高雄市都更學會、中華都更總會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幾十次會議所研議,目前草案已經由林岱樺等十六位立委連署,立法院院會已交付內政委員會審議,近日將召開公聽會。
《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立法主要朝向建立起都更危老整合人資格認定,以及整合費計算更為明確化。林資雄以不動產經紀業為例,在整合過程中,住戶等同把房子交給都更危老整合人,都更危老整合人應經過公會的教育訓練,取得認證才能執業,而整合也該有「都更危老說明書」,以提升住戶對整合者的信任度 。
同時他也提到整合費用部分,根據新北市104年修正共同負擔增列整合費用,將整合費納入人事行政管理費用,管理費率約4%至6%,但從公司經營人事薪資結構來看,業務開發與行政人員薪資,並不應同一而論,因此立法建議三大部分:
1.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將整合費納入共同負擔
2修訂權利變換辦法第19條,增列都更整合費用項目;
3各縣市共同負擔提列標準,整合費從人事行政管理費分離,單獨提列相關費用,而整合費用提列基準為營建費用的6%,再視所有權人人數、基地規模予以調降。
林資雄表示,未來希望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規範都更整合人從業資格,參考國家住都中心頒定都更危老整合人職能基準作為教材, 以培訓講師、編入受訓課程;第二階段透過國家級考試取得都更危老整合師的資格,協同考試院、經濟部商業司,最後成立各縣市整合業公會、全國聯合公會,建立起都更危老整合業制度及收費標準,效法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貸住宅服務業,讓整合業有法源規範管理讓各方信任。